未來勞工起訴聲請宣告假執行,不能降低擔保金?

未來勞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等,除了可以依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只需先繳納原來裁判費之一半以外;在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訴訟,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還可以依第58條,只要提供最高十分之一擔保金。上開規定,能降低勞工之訴訟負擔。不過,勞工要享有這些訴訟權益,還要等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可是,仔細閱讀條文,好像還漏掉了什麼。

新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是這樣規定的:

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之規定,就法院降低擔保金額之範圍,僅限於假扣押與假處分,似乎將「假執行」遺漏掉了。

民事訴訟的原告,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若發現被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須釋明其事由,聲請供擔保為假扣押。在起訴狀之訴之聲明中,會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時,請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向來在司法實務上,一般假扣押,法官大部分都會裁定聲請人應提供請求標的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法院於判決宣告假執行時,如果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時,也會於判決主文記載原告應提供勝訴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不過,如果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五十萬元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也就是說,原告可以不用提供任何擔保金,就可以聲請假執行。

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之規定,對於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勞工,能使其在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減輕提供擔保金之負擔,法院只能訂定請求標的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擔保金。但是,假執行並不包括在內。讓我們看看其他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2項: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其供擔保之金額。

在實務上,法院會依據上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時,減輕其供擔保之金額,通常會減至十分之一。就是因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有將假執行列入減低供擔保金額之範圍。因此,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該是漏列「假執行」。對於此項立法疏漏,我建議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修正為:「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或聲請假執行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因為,假執行,不屬於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所以也不適合直接將原第58條文「或假處分」字樣改為「、假處分或假執行」。如此修正,可以避免被誤認是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的假執行。

因此,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將假執行納入之理由。主要是在於,假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性質相同,都是需要勞工提供擔保金。既然,假扣押、假處分,可以降低擔保金至十分之一以下,那假執行也應該一起適用。
 

在〈“未來勞工起訴聲請宣告假執行,不能降低擔保金?”〉中有 7 則留言

  1. 太精闢了~以後我也要常來請教張律師!!
     張律師說:「向來在司法實務上,一般假扣押,法官大部分都會裁定聲請人應提供請求標的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那例外的情況是怎樣?
     另外「如果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五十萬元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也就是說,原告可以不用提供任何擔保金,就可以聲請假執行。」我有一筆剛好是新台幣五十萬元的債權,是不是算是「已逾」五十萬而必須支付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呢?

    1. 1.如果是請求撫養費、或因車禍受害請求損害賠償而聲請假扣押,法官可能會定請求標的金額之十分之一的擔保金。
      2.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五十萬元,同時有准予假執行之宣告時,法官是不會訂假執行的擔保金的。

      還有,不要將假扣押與假執行搞混了。

  2. 張律師您好,

    關於勞資爭議事件,由於公司給付欠薪27萬餘元之支票跳票,也已經經由簡易庭判決,且得假執行.多次向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仍未獲任何回應,請問若聲請假執行,其擔保金為總標的1/3還是免擔保金? 假執行需注意事項為何? 由於該公司在跳票後已申請資產信託,而假執行是否可以查扣公司的新生產之產品?

    1. 法院判決主文有:「本判決得假執行。」,就表示您可以不用提供擔保金,直接聲請假執行之強制執行。
      向法院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須陳報債務人財產,公司產品也算。您也可以先去國稅局,憑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查銀行存款等)與財產資料(查不動產等),來決定準備要法院執行那一樣財產。

  3. 張律師您好:
    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此三項,雖說性質相同,都是以鎖住資產為目的。假若站在『資方』立場來看,或許所謂老闆的格局也分大小來看,小老闆因為給不出勞工薪資,又對自己後路不在意,所以隨便勞工要做上述三項都可以,反正什麼都沒了,何必顧慮這麼多?
    至於大老板可就不同,一般就以”財團”來形容,旗下資產何其多啊!想要隨便”假扣押”-”假處分”資方不動產,其市值都從幾千萬元起跳,修法到十分之ㄧ,勞工要付出的代價可不敢想像喔!
    最後,說到”財大氣粗”的資方,想要”假執行”取得利益,同樣要三分之ㄧ的擔保金,大老闆會說:只要勞工有本事出得起1/3,資方就拿得出全部金額,因為所謂『訴訟』就是有錢人的遊戲,反正就是瞧不起勞工的原罪,何況這種”官商勾結”的修法,老百姓認為政府和財團互利對方不是沒來由滴!很可惜”貪念”不滅,政府放縱、奸商偷跑反而破壞”經濟的食物鏈”的後果,就像過度發酵的蛋糕,終究會因為內部資源耗盡而崩垮。

    1. 您誤會了。法院訂定擔保金數額,是依原告聲請假扣押之數額而定,不是依準備要扣押的標的價值而定。也就是說,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60萬元,並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法院通常會訂定其數額之三分之一,也就是20萬元為擔保金,不是依原告要扣押標的財產的價額而定。但如果被告有許多財產,其實也不需要為了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先行假扣押,免得支出擔保金。

      而勞資爭議處理法此次修法增訂第58條之規定,可以減輕勞工在訴訟中之負擔,是值得讚揚的。這應該不是官商勾結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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