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公共衛生危機,司法應善用數位與網路科技

2020 年初,因為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部分國家已經採取關閉法院的措施。我國到現在( 2020 年 4 月 6 日)為止,政府防堵疫情的工作固然表現良好。但疫情日益嚴峻,未來情勢變化尚未可知。而現在資訊科技進步,法院有義務因應公共衛生安全危機,採用訴訟文書電子化及遠距開庭的科技技術,積極推行司法數位化與網路化,以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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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國家的因應措施

關閉法庭

由於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為了避免疫情在法院內擴散,香港法院從 2020 年 1 月 29 日開始關閉一般案件的案件的審理,並預計將持續至 4 月 13 日止(請見香港法院〈有關一般延期期間的重要訊息〉)。澳洲的法院,在 3 月中宣佈暫停所有需要親自到庭的法院活動,直到 6 月底(Australia’s High Court and Federal Court Close in Response to Spread of COVID-19)。新加坡的法院,也在 4 月 5 日宣佈從 4 月 7 日起到 5 月 4 日止,暫停一切一般案件的法庭活動(新加坡法院有關COVID-19的新聞宣佈)。以上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機構,是在新冠肺炎還沒有發生如同 2020 年 3 月底西歐各國及美國疫情爆發的情形下,就已經開始採取關閉法庭的預防措施。

遠距開庭

其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除了已經有建置電子訴訟文書系統以外,新加坡決定採用 Zoom 作為視訊會議開庭所採用的軟體,也提供使用指南,供視訊開庭的參與者學習使用(註:Zoom 在最近有被報導發生資安疑慮)。

此外,在疫情快速爆發的英國,為了因應嚴峻情勢,就在 2020 年 3 月 25 日緊急立法,公布《冠狀病毒法》(Coronavirus Act),規定法院可以使用遠距科技設備。就相關民事、刑事、家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司法機關還有訂定詳細的指導規範

二、法院可以做什麼?

在此公共安全衛生的危機中,法院的首要任務是保障訴訟當事人、旁聽者,及法官與法院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但即使在瘟疫肆虐的時代,法院也不能關閉。因為,人民即使在社會封閉的時機,也需要法院即時裁判以維護權利(例如:刑事羈押裁定、民事及行政訴訟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家事之保護令等);而且,即使是非緊急的一般事件,人民也有接近司法的需求,人民的權利保護也不應長期延滯。法院在此瘟疫蔓延時期,所應該採取的措施,應務必確保在這一充滿挑戰的時期內,對所有參與訴訟者保持開放和運作。這包括提供必要及可靠的視訊會議及線上訴訟文書傳遞等科技服務,而這些資訊科技技術其實都已經成熟。為了兼顧人權與一般權利的保護,法院應該盡可能使法庭活動能從實體移植到線上,使法庭活動能在線上有效進行。

為此,我們的法院必須進行創新,採取並普及下列措施:

  1. 訴訟文書電子化:在現在( 2020 年 4 月 6 日,以下同)以前,司法院只有允許民事訴訟原告及部分行政訴訟類型的訴訟當事人透過電子訴訟文書平台提出書狀。往後,應擴及至所有類型的訴訟事件的原告與被告。又訴訟文書電子化,不僅包括訴訟書狀傳送到法院,也應包括電子卷證的上網。
  2. 遠距視訊審理:現在僅在部分刑事檢察官訊問在押的被告中使用。法庭活動,在訴訟當事人都有能力使用視訊會議系統的情形下,應全面導入視訊會議系統,並輔以可靠的身分識別機制。
  3. 電子送達:尚未實施。法院一切文書通知,非常適合以電子文書傳送,對於有能力收受電子文書的使用者,應加以推廣使用。

如果上開措施是依現行訴訟法尚未允許者,例如民事及刑事訴訟之遠距視訊審理,宜早日修法增訂如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之規定,讓法院獲得視訊開庭之法源依據。

希望我們的司法院瞭解,即使在瘟疫肆虐的時代,人民也有接近司法的需求,紛爭需要裁判,權利需要受到保護。我們無法預期疫情還會持續多久?但是,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下去,萬一司法院沒有 ”超前部署“,律師公會也應該積極督促司法院進行。這不僅是為了維護人民權利,也是為了律師群體自己的利益著想。誠如《明日世界的律師》作者 Richard Susskind 所說:「科技是一把阻止新冠病毒消滅律師事務所的關鍵。」(Technology is key to stopping coronavirus wiping out law firms)。而律師們也應該積極學習及善用文書數位化、遠距視訊會議等科技技術,以適應未來的情勢變化。

補充:《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增訂第211條之1第1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司法院也在2021年3月9日發布《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因此,在民事事件中,法院已經有法源可以實施遠距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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