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訟求償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當雇主未依勞工實際工資如實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將其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時,除了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以外,勞工應該如何以民事訴訟求償呢?

 

勞工保險局得否逕行調整月提繳工資?

勞工保險局在2009、2010年間,對於將勞工工資以多報少的雇主,除了課予罰鍰外,更直接溯及逕行調整勞工之月提繳工資,並命雇主補足。讓勞工省掉另以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賠償的麻煩。此請參考拙作《因雇主以多報少而短繳勞工退休金之求償》

不過,就勞工保險局97年12月22日保退二字第09760147402號將勞工月提繳工資逕行調整之行政處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09800176021S08案號訴願決定書中認為:「惟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於雇主未依規定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情事,並無明文授權勞工保險局得逕予調整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等)。這也應該就是勞工保險局後來的立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於2013年6月7日表示:「雇主高薪低報勞退月提繳工資,勞退條例將修法授權勞保局逕向雇主補收短提退休金。」。因此,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未修正以前,勞工就不要奢望勞工保險局會幫勞工追討雇主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只能自行向法院提起曠日廢時之民事訴訟求償。以前有少數勞工保險局逕行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之案例,只能說這些勞工運氣比較好。
 

請求權基礎:

勞工以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補足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其法律依據是: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聲明請求賠償之方法:

那勞工應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聲明請求雇主賠償呢?可能聲明請求賠償之方法有二:

  1. 回復原狀:也就是請求雇主應將不足額繳納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2. 直接給付:也就是請求雇主應將不足額給付于個人。

以上兩種方法,哪一個才是正確呢?

一、回復原狀

絕大部分的法官認為,如果勞工還不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請領勞工退休金的要件;那麼,勞工就不能在訴訟中請求雇主將不足額給付于自己。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是規定雇主應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所以勞工只能請求雇主回復原狀,也就是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不足額繳納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邱瑞祥、袁靜文、高孟焄)

末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至上訴人專戶,則上訴人縱不得請領退休金,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如聲明請求賠償之方法不當,理應予以闡明,令其為適當之聲明。

由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可知,如果勞工(原告)是聲請請求雇主給付于自己的話,雖然不對,但法官應該行使闡明權,告訴原告應該變更為請求雇主將不足額繳納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聲明。不過,我們也可以發現仍然有許多法官並未行使闡明權,而直接將原告請求給付于自己之聲明駁回。

二、直接給付

所以,如前所述,勞工如果是聲明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不足額給付于個人,應該會遭到法官判決敗訴。

但是,也有觀察到下列判決,法官認為勞工是可以直接請求雇主將不足額給付于自己的。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而就此損害賠償,勞工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固無不可;倘勞工僅請求雇主賠償未提繳之本金或未足額之差額本金,以填補其損害,實為拋棄雇主應按月提繳至其退休金專戶所累積之收益,應無不可。

近來,只有看到這一則法院判決,法官是認為,勞工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不足額給付于個人。在這則判決中,由於雇主之上訴利益未達150萬元,所以不能上訴第三審。因而也看不到最高法院法官就此項見解所表示的法律意見。

因此,對於勞工來說,最有勝算的聲明方式,是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不足額繳納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在〈“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訟求償”〉中有 4 則留言

  1. 張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最近民事判決,雇主需提撥10萬多退休金至我的勞工退休金帳戶,請問判決之後,我還需要做什麼動作嗎?我怎知道雇主有沒有去提撥呢?謝謝

    1. 可以查詢自己的勞工退休金帳戶有沒有入款,但這有時差,您可以請公司提供繳納證明。您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在執行公司財産後,繳納給勞工保險局。

  2. 張律師!您好!!

    請教:
    1)雇主由勞工薪資扣除工退休金,經法院判決後,雇主敗訴,應賠償。

    2)判決主文,判決雇主應將短報保年金之損害與原告勞工已繳納退休金之損失,直接給付予勞工。

    3)但,退休金差額的35000元,雇主卻只有匯入35000元至退休金帳戶。卻無利息差額與投資利益
    損失之補償……請教:正確嗎?

    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雇主不用繳納滯納金嗎?又,該項之要件與定義,如何解釋呢?

    以上,非常抱歉,如蒙賜予解釋,不勝感激。

    Stanley 敬上

    1. 雇主只要照判決主文履行即可,如果判決主文沒有要雇主給付利息與補償,雇主就可以不用給。
      處罰滯納金的規定,是勞工保險局的職責,你要有去勞工保險局檢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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