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 iPad 上法庭 — 規劃篇

科技的進步,改變了法律人的工作方式。隨著電腦、印表機、及中文輸入與辦公室軟體的普及,律師利用這些辦公室科技的創新在撰寫書狀、契約等法律文件的文書作業上。當網際網路出現,律師可以將書狀傳遞給法院、當事人或對造,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查詢裁判,也可以下載電子筆錄。但是律師的卷宗仍然維持以紙本的方式呈現。隨著平板電腦的出現與更新,將卷宗e化,帶著輕薄的平板電腦出庭與開會,而不帶著厚重的卷宗隨行,已不是夢想。

我在2012年6月底購買只有wifi功能的New iPad以後,在半年多來,嘗試將卷宗e化。現在,我上法院出庭時,都是携帶iPad,不帶紙本卷宗。在此,就分享使用過程與經驗給有興趣的律師同道。

 

為何選擇iPad?

要將e化後的卷宗帶上法庭,以平板電腦最合適。因為一般卷宗與文書都是採A4格式,A4尺寸是訴訟文書的共通規格。平板電腦中,螢幕比例有4:3、16:9等。而4:3的螢幕比例,最接近A4的長寬比例,所以應該要用螢幕比例4:3的平板電腦,來瀏覽A4尺寸的畫面。iPad的螢幕比例就是4:3。而且,第三代以後的iPad有Retina螢幕,畫面極為清晰。也可以用觸控筆、甚至手指直接在螢幕上操控。又為了要能快速瀏覽數百頁的卷宗PDF檔,平板電腦的CPU與GPU也要有一定的能力才行。此外,iPad有相當多的軟體支援。這都是其他平板電腦難以比擬的。所以,我選擇iPad。

選購iPad時,當然是選擇當時最新的iPad。就容量的部分,如果只有存放卷宗檔與相關app軟體,容量選擇16GB就夠了。因為以黑白圖像為主的卷宗PDF檔,大都不到100MB。以16GB的New iPAd為例,扣除系統使用後的可用空間,約有13GB,已經可以儲存到130個100MB的檔案。若iPad還有其他用途,可以考慮選購較大容量的32GB、甚至是64GB的iPad。

 

其他應備之軟硬體

電腦、網路與辦公室軟體等基本配備,是每位律師都有,就不再提。除iPad以外,相關軟硬體應該要能滿足下列需求:

  • 檔案格式選擇PDF檔:可以將文件、圖像檔轉成相同的檔案格式,而且是以一案一檔(卷)的原則,轉換並結合成一個檔案。能跨平台使用、「所見即所得」。那就是PDF檔。 PDF 檔案能夠忠實呈現原應用軟體所產生的文件與和紙張文件的原貌,這是法律文件檔案必備的條件。
  • 掃瞄器
    • 高速雙面掃描器:在辦公室內,要有可以將當事人、對造律師與法院傳來的書面文件,快速轉成圖像檔或PDF檔的自動送紙式掃描器;而且要能一次放很多張紙、雙面掃描。不要使用平台式掃描器,那要一張一張掃描,太浪費時間了。
    • 手持掃描器:外出到法院閱卷時,可以考慮使用攜帶方便的手持掃描器。
  • iPad可旋轉直立式保護套:在法庭內使用iPad時,如果將其平放至桌面,有時會有嚴重反光現象,妨礙閱讀。因為在法庭內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座位的上方,通常會有燈光直射。這時候,以可直立式保護套將iPad立起來,就能避免反光。也可以旋轉成橫式,以瀏覽A4橫式頁面。在事務所的電腦前撰寫書狀時,也可以將iPad立在一旁,方便參考。
  • OLYMPUS DIGITAL CAMERA

  • PDF軟體
    • PC端:在一般桌上型或筆記型電腦上,要有可以將文字檔、掃描下來的圖像檔或PDF檔,轉換並結合為一個PDF檔的軟體。而且,也要能在PDF檔上註釋(手寫、打字、劃線、標記)、加書籤等功能。如果有文字識別(OCR)功能,那更好。
    • iPad端:不僅是要在iPad上瀏覽PDF檔,還要有可以在PDF檔上註釋(手寫、打字、劃線、標記)、加書籤等功能。就如同我們平常可以在書面卷宗上做的一樣。翻頁的速度要快。以便在辦公室與法庭的環境上翻閱、註釋卷宗PDF檔。
  • 其他必備的iPad app:
    • 行事曆:法官當庭訂下次庭期,就不要翻律師公會每年印製的庭期簿,直接在iPad的行事曆app上編輯吧。
    • 筆記:在與當事人討論案情或是在法庭詢問證人時,有作紀錄、重點的必要,可以考慮選用有手寫兼打字功能、而且還能轉成PDF檔的筆記app。
    • 六法:iPad版六法全書,是律師必備。

 

流程

在此,就將律師卷宗e化(PDF化)的流程,圖示如下:
律師卷宗PDF化

未來,在我的部落格中,會陸續介紹各項適當的軟硬體裝備。
 

在〈“帶著 iPad 上法庭 — 規劃篇”〉中有 4 則留言

  1. 不知道有些法官是不是跟不上時代,這幾次我去屏地院開庭,居然發生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我拿的是Sony z tablet,結果遇到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官、當庭斥責我無他的允許下使用電子儀器、還要求法警當場到我的身邊巡查有無使用其他電子儀器……那位法警看我一眼馬上說沒有。我手上又沒卷宗、想都知道一定是開庭資料………真是不知道他是因為私人因素找我麻煩還是跟不上時代??

    1. 我在法庭上開始使用iPad以來的這一年三個月間,尚未遇到法官質疑,範圍遍及台北地區及桃園與高雄的法院、以及桃園地檢署的偵查庭。
      我想,對於這樣的法官,以後要嚴正表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規定,是禁止攝影、錄音等行為,但並未禁止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使用平板電腦!感謝您的經驗分享。讓我們可以預先思考,在未來萬一碰上這樣的法官,我們應該要以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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