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因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而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法第3條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其解釋,其意義為何?何處可以取得這些解釋?

 

一、參照

所謂「參照」,應指「參考依照」之意。也就是說各級政府與法院適用兩公約時,須尊重並依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為之。

 

二、何謂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之設置,此為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所定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並無疑義。人權事務委員會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0條第4項之規定,在審議各締約國所提出之報告書後,作出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我國版本譯為”一般評議”,現在聯合國文件的簡體中文版本都以”一般性意見” 稱之),具有解釋公約之性質。

但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之內,並無「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設置。本公約第16條雖有規定「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但該機構並未作出一般性意見。就本公約作出一般性意見之機構,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兩個委員會皆由專家組成,以審查各締約國家基於公約義務所遞交的國家人權報告為其主要監督(monitoring)手段。

由於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是規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並未僅僅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既然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也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相同,有就公約作出一般性意見,解釋公約之規定。應認為該機構屬於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規定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

 

三、一般性意見之目的與性質

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一般性意見的目的,闡述如下[1]

委員會要重申其協助各締約國履行其提出報告義務的意願。本附件的一般性意見提請注意這個問題的某些方面,但不意味著是限制性的、或在執行《公約》的各不同方面之間有任何優先之分。….
這些一般性意見的目的是讓所有締約國能從這些經驗中得益,以促進它們進一步執行《公約》;請它們注意許多報告所顯露的不足之處;建議改進提出報告的程序並刺激這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活動。這些意見也應使其他國家有興趣,特別是那些準備成為《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因而,加強了一切國家在普遍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合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一般性意見之目的,闡述如下[2]

委員會力圖借其一般性意見使歷來通過審查這些報告所獲得的經驗為各締約國帶來好處,從而幫助和促進它們進一步執行《公約》提請締約國注意大量的報告中的不足之處;建議改善報告程序,和促進締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專門機構在逐漸和有效地充分實現《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方面的活動。在必要時,委員會可根據締約國的經驗和它從這些經驗中得出的結論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為協助與促進締約國執行公約、實現或逐漸實現公約所承認定之權利,因而通過一般性意見,藉以解釋兩公約各條文之規定。所以,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所通過之一般性意見,即為「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四、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以下,就列出兩公約人事權務委員會所通過之一般性意見之連結,俾供參考: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意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至今(2010年7月)已通過33則一般性意見。除了英文版本以外,點擊該連結頁面內”C”之超連結,可取得該則一般性意見之簡體中文版本。
  •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意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至今(2010年7月)已通過21則一般性意見。該連結頁面內”Languages”列下有各種語言版本,其中”C”之超連結,是該則一般性意見之簡體中文版本。
  • 聯合國國際人權文書(簡體中文) HRI/GEN/1/Rev.9(Vol.1)(PDF檔,2.79MB),收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至2008年為止所通過之19則一般性意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至2007年為止所通過之32則一般性意見。請在前述兩連結頁面中間之最底下一行,點擊”C”之超連結,即可下載取得。兩連結頁面之聯合國國際人權文書,內容相同。
  •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 > 參考資料,有收錄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繁體中文),但未完整收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收錄編號最後到第32號,但中間有許多遺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則僅收錄第1至15號。


 

註釋:

  1. 聯合國國際人權文書 HRI/GEN/1/Rev.9(Vol.1) 第172、173頁。
  2. 聯合國國際人權文書 HRI/GEN/1/Rev.9(Vol.1) 第1頁。

 

在〈“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中有 2 則留言

  1. 張律師

    您好
    感謝您每每整理重要法制內容
    讓我們受益良多~

    您這篇文章中
    末所附之聯合國文書

    其連結上
    似乎已毀損

    是否能勞您再連結一次
    以助
    勤於拜讀您大作的讀者
    精益學習之利~€

    感謝您

    祝 順心如意

    殷童娟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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