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
<channel>
	<title>「從國內勞動法案例看公益揭發保護實務」的迴響</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lex.idv.tw/?feed=rss2&#038;p=1836"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utm_source=rss&#038;utm_medium=rss&#038;utm_campaign=%25e5%25be%259e%25e5%259c%258b%25e5%2585%25a7%25e5%258b%259e%25e5%258b%2595%25e6%25b3%2595%25e6%25a1%2588%25e4%25be%258b%25e7%259c%258b%25e5%2585%25ac%25e7%259b%258a%25e6%258f%25ad%25e7%2599%25bc%25e4%25bf%259d%25e8%25ad%25b7%25e5%25af%25a6%25e5%258b%2599</link>
	<description>我思考，我好奇，故我在。</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Fri, 18 May 2012 02:36:24 +0000</lastBuildDat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3.2</generator>
	<item>
		<title>由：張清浩</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650</link>
		<dc:creator>張清浩</dc:creator>
		<pubDate>Tue, 31 Aug 2010 02:37:5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650</guid>
		<description>謝謝鼓勵。</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謝鼓勵。</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倪世傑</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646</link>
		<dc:creator>倪世傑</dc:creator>
		<pubDate>Mon, 30 Aug 2010 12:17:34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646</guid>
		<description>張律師您的法律部落格知識豐沛，小弟受益良多！</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張律師您的法律部落格知識豐沛，小弟受益良多！</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張清浩</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584</link>
		<dc:creator>張清浩</dc:creator>
		<pubDate>Sun, 18 Jul 2010 14:30:0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584</guid>
		<description>祝您成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祝您成功。</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甘國秀</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583</link>
		<dc:creator>甘國秀</dc:creator>
		<pubDate>Sun, 18 Jul 2010 11:48:4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583</guid>
		<description>張律師，我已經把勞衛法第30條跟勞基法14 I 6提出為我的5個請求權基礎之一，謝謝您的意見，7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8/10高院言詞辯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張律師，我已經把勞衛法第30條跟勞基法14 I 6提出為我的5個請求權基礎之一，謝謝您的意見，7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8/10高院言詞辯論。</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張清浩</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349</link>
		<dc:creator>張清浩</dc:creator>
		<pubDate>Wed, 10 Feb 2010 02:38:0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349</guid>
		<description>柏楷，謝謝您的讚美。

第一部分的問題，
憲法本意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不受國家侵害。至於在一般人民間之私法關係，基本權利，是以「第三者效力理論」受到保障。也就是屬於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該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次，雇主與勞工間，因勞工對雇主負有從屬性，而形成接近或類似於政府對於人民之高權統治關係，因此憲法基本權宜介入于勞雇之間。所以，勞工對於雇主之基本權利之行使，至少應受民法第72條之保障。

第二部分的問題，
您引用的判決理由有誤，我在本文之中所引用者，是法官認定：「&lt;strong&gt;雖無足&lt;/strong&gt;認定招募證人加入民進黨並指示投票者為...」，所以法官並未認定這個行為是陽信商銀負責人或其配偶做的。至於，薛凌因而當選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是否有當選無效的問題？現行法律並無規範，有賴政黨內部自律處理。若政黨不予處理，人民大概也是無可奈何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柏楷，謝謝您的讚美。</p>
<p>第一部分的問題，<br />
憲法本意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不受國家侵害。至於在一般人民間之私法關係，基本權利，是以「第三者效力理論」受到保障。也就是屬於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該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次，雇主與勞工間，因勞工對雇主負有從屬性，而形成接近或類似於政府對於人民之高權統治關係，因此憲法基本權宜介入于勞雇之間。所以，勞工對於雇主之基本權利之行使，至少應受民法第72條之保障。</p>
<p>第二部分的問題，<br />
您引用的判決理由有誤，我在本文之中所引用者，是法官認定：「<strong>雖無足</strong>認定招募證人加入民進黨並指示投票者為&#8230;」，所以法官並未認定這個行為是陽信商銀負責人或其配偶做的。至於，薛凌因而當選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是否有當選無效的問題？現行法律並無規範，有賴政黨內部自律處理。若政黨不予處理，人民大概也是無可奈何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伯楷</title>
		<link>http://www.lex.idv.tw/?p=1836&#038;cpage=1#comment-348</link>
		<dc:creator>伯楷</dc:creator>
		<pubDate>Tue, 09 Feb 2010 23:43:4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ex.idv.tw/?p=1836#comment-348</guid>
		<description>　　很高興能夠看到這樣的分析介紹文章，不過關於這樣的議題，一些右派、自由資本主義基本教義派(這是我個人的用語)會反駁，認為憲法所主張的言論自由只存在於政府和人民之間。那是因為言論自由的思想起源，是來自於過去政府(皇室)以公權力(皇權)壓迫人民言論自由的歷史背景，因此資方和勞方之間並不存在言論自由。不過「資方」、「勞方」是我的用法，而自由資本主義基本教義派會辯稱：「人民之間不存在言論自由。」因為對他們而言，因資本而造成的權利不平等不是不平等，所以他們不用「資方」、「勞方」這兩個詞，抱歉我離題偷罵一下。

　　而我想知道，面對上段的說詞，不知道張清浩律師的看法或答辯是什麼？因為我也真的不曉得該如何用法學的觀點去回應。



　　另外因為本屆（第七屆）立法委員有很多因為賄選而被判當選無效，所以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陽信商銀案，法官認為「足認定招募證人加入民進黨並指示投票者為被告負責人陳勝宏或其配偶薛凌本人」。那麼我有些疑問，假設真能證明陳勝宏有上述行為，那麼對薛凌是否構成當選無效？
　　這個問題要分兩個部份來看，第一，若能證明陳勝宏有上述行為，但不見得能夠證明薛凌是共謀，有可能是陳勝宏的個人意志所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能不能夠因為兩人具有配偶關係，所以毋須證據證明便能認定薛凌是共謀？
　　第二個問題，就是若第一個問題成立，但薛凌身為不分區立委，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因為不分區而不構成當選無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很高興能夠看到這樣的分析介紹文章，不過關於這樣的議題，一些右派、自由資本主義基本教義派(這是我個人的用語)會反駁，認為憲法所主張的言論自由只存在於政府和人民之間。那是因為言論自由的思想起源，是來自於過去政府(皇室)以公權力(皇權)壓迫人民言論自由的歷史背景，因此資方和勞方之間並不存在言論自由。不過「資方」、「勞方」是我的用法，而自由資本主義基本教義派會辯稱：「人民之間不存在言論自由。」因為對他們而言，因資本而造成的權利不平等不是不平等，所以他們不用「資方」、「勞方」這兩個詞，抱歉我離題偷罵一下。</p>
<p>　　而我想知道，面對上段的說詞，不知道張清浩律師的看法或答辯是什麼？因為我也真的不曉得該如何用法學的觀點去回應。</p>
<p>　　另外因為本屆（第七屆）立法委員有很多因為賄選而被判當選無效，所以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陽信商銀案，法官認為「足認定招募證人加入民進黨並指示投票者為被告負責人陳勝宏或其配偶薛凌本人」。那麼我有些疑問，假設真能證明陳勝宏有上述行為，那麼對薛凌是否構成當選無效？<br />
　　這個問題要分兩個部份來看，第一，若能證明陳勝宏有上述行為，但不見得能夠證明薛凌是共謀，有可能是陳勝宏的個人意志所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能不能夠因為兩人具有配偶關係，所以毋須證據證明便能認定薛凌是共謀？<br />
　　第二個問題，就是若第一個問題成立，但薛凌身為不分區立委，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因為不分區而不構成當選無效？</p>
]]></content:encoded>
	</item>
</channel>
</rss>

